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申報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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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股東已依現行規定申報持股者,如於新規定生效(即109年7月1日)後,其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股仍超過5%,應於生效日起10日內(即109年7月10日(含)前)重新辦理申報。
【 請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條及銀行法第25條,相關申請書請至"表單下載"下載 】

表單下載:

  • 檔案名稱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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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檔案名稱一、申報書(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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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檔案名稱二、申報表(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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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檔案名稱三、聲明書(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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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檔案名稱四、申報書(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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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檔案名稱五、申報表(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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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檔案名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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