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之運作

TOP
  1. 本公司內部稽核每年至少應辦理本公司一次一般業務查核,每半年至少應對本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辦理一次專案業務查核。除業務查核外,平時並監督各子公司稽核單位依各類內控及內稽法令執行職務,並審核子公司呈報之管理表報。
  2. 本公司總稽核得視業務需要,調動各子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辦理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內部稽核工作,並於每年度對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之成效加以考核,經報告董事會考核結果後,將其結果送子公司董事會作為人事考評之依據。
  3. 本公司應督促內部各單位及各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內部控制自行查核,並由稽核總處覆核各單位及各子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查核報告。
  4. 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與內部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審計委員會,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5. 已設置內部稽核單位之子公司,應將稽核計畫、稽核報告所提重大缺失事項及改善辦理情形併同陳報,由本公司予以審核,並督導子公司辦理改善。
  6. 每年度由內部稽核單位督促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辦理自行查核,並覆核其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查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
  7. 參與本公司各項業務及作業規章之訂定,評估內部控制程序之適切性。
  8. 內部稽核人員專業知識之培訓。
  9. 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考核及薪資報酬,由總稽核簽報呈董事長核定。